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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公司巨款被辞职务侵占还是正当维权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李晶 | 点击:165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刘某(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至潍坊某工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处任工程部项目经理一职,月工资壹万元。但被告不但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也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7日,原告带着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的叁拾万元承兑汇票回被告处结算工程款时,原告被告知其已经被辞退。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刘某(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至潍坊某工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处任工程部项目经理一职,月工资壹万元。但被告不但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也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7日,原告带着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的叁拾万元承兑汇票回被告处结算工程款时,原告被告知其已经被辞退。原告主张清算工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费用,被告拒绝清算,并要求原告交账。原告深知被告没有其他财产,其手中的30万一旦到被告手中,其将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代理意见及过程】

1、被告由于职务原因取得该笔款项,并没有及时上交公司,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刑法第270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观上是想要将公家财物据为己有,本案中原告没有将公家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意思,原则上讲是不构成职务侵占,但是,一旦原告被刑拘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之后的询问笔录就不一定是怎么记载了!

2、原告委托我时是2014年11月25日,如果公安介入,是不是可以说“自己只是挪用一下”,以此来证明自己是挪用不是侵占,因为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为挪用资金罪,原告是否可以抱有侥幸心里:以没有超过三个月为由阻止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我认为不妥,如此做风险太大,稍不留神就变成“进行盈利活动”了,一样触犯刑法。

3、综上,我认为该笔款项不宜放在原告手中。而提存也不现实,因为公证处对该种情况的提存要求双方均到场,被告是不会配合我们提存的。最后决定尽快走法律程序然后保全,将原告手中的30万承兑汇票兑出现金存入被告被保全的账号里,这样问题就迎刃而解啦。但是劳动仲裁委是不予保全的,因此我们到劳动仲裁委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立案。好在原告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证明自己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还很多。

但是就我国现在的法律环境(尤其是潍坊)而言,问题又来了

某区法院以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为由,拒绝保全!这里是不是被告从中找了某位领导使坏?我们不敢胡乱猜测!但愿没有!

如此一来我们只能希望尽快开庭!同时,我们也多方打听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好在公安机关答复“经济纠纷我们不立案”!但是,还是不排除对方找“关系”啊!

在等待开庭的日子里我们和原告都备受煎熬,关于保全的问题我们也建议原告自己与法院协调。

我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公安机关先后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原告支取工程款相关事宜,也给原告打电话询问情况,但是出乎我们意料的是被告是以原告私刻公章为由报案!我嘱咐原告:如果公安调查你,你就实话实说,如果需要在笔录上签字,一定要把每一个字都看清楚了再签。

2015年2月份开庭,开庭后也积极与法官沟通保全事宜,功夫不负有心人吧,终于法官同意保全了!这个30万元提现像个烫手的山药,不过终于在保证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被抛出去了!

【案件总结】

1、当你手持公司现金被辞退,而公司本身又是一个信誉低、无资产的公司时,及时找律师核算自己能得到的赔偿,然后尽快起诉保全,把钱存入公司被保全的账户内,以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2、律师在接待该类当事人时一定要将案情了解清楚,并做谈话笔录,如对方确实有据公司财产为己有的打算,那么一定要拒绝代理,否则可能和当事人构成共犯。

3、法院及公安机关的很多事情还是当事人自己沟通更好。律师去磨,会被认为不懂事,但是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是可以和公检法好好讲道理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刘某(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至潍坊某工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处任工程部项目经理一职,月工资壹万元。但被告不但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也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7日,原告带着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的叁拾万元承兑汇票回被告处结算工程款时,原告被告知其已经被辞退。原告主张清算工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费用,被告拒绝清算,并要求原告交账。原告深知被告没有其他财产,其手中的30万一旦到被告手中,其将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代理意见及过程】

1、被告由于职务原因取得该笔款项,并没有及时上交公司,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刑法第270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观上是想要将公家财物据为己有,本案中原告没有将公家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意思,原则上讲是不构成职务侵占,但是,一旦原告被刑拘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之后的询问笔录就不一定是怎么记载了!

2、原告委托我时是2014年11月25日,如果公安介入,是不是可以说“自己只是挪用一下”,以此来证明自己是挪用不是侵占,因为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为挪用资金罪,原告是否可以抱有侥幸心里:以没有超过三个月为由阻止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我认为不妥,如此做风险太大,稍不留神就变成“进行盈利活动”了,一样触犯刑法。

3、综上,我认为该笔款项不宜放在原告手中。而提存也不现实,因为公证处对该种情况的提存要求双方均到场,被告是不会配合我们提存的。最后决定尽快走法律程序然后保全,将原告手中的30万承兑汇票兑出现金存入被告被保全的账号里,这样问题就迎刃而解啦。但是劳动仲裁委是不予保全的,因此我们到劳动仲裁委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立案。好在原告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证明自己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还很多。

但是就我国现在的法律环境(尤其是潍坊)而言,问题又来了

某区法院以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为由,拒绝保全!这里是不是被告从中找了某位领导使坏?我们不敢胡乱猜测!但愿没有!

如此一来我们只能希望尽快开庭!同时,我们也多方打听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好在公安机关答复“经济纠纷我们不立案”!但是,还是不排除对方找“关系”啊!

在等待开庭的日子里我们和原告都备受煎熬,关于保全的问题我们也建议原告自己与法院协调。

我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公安机关先后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原告支取工程款相关事宜,也给原告打电话询问情况,但是出乎我们意料的是被告是以原告私刻公章为由报案!我嘱咐原告:如果公安调查你,你就实话实说,如果需要在笔录上签字,一定要把每一个字都看清楚了再签。

2015年2月份开庭,开庭后也积极与法官沟通保全事宜,功夫不负有心人吧,终于法官同意保全了!这个30万元提现像个烫手的山药,不过终于在保证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被抛出去了!

【案件总结】

1、当你手持公司现金被辞退,而公司本身又是一个信誉低、无资产的公司时,及时找律师核算自己能得到的赔偿,然后尽快起诉保全,把钱存入公司被保全的账户内,以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2、律师在接待该类当事人时一定要将案情了解清楚,并做谈话笔录,如对方确实有据公司财产为己有的打算,那么一定要拒绝代理,否则可能和当事人构成共犯。

3、法院及公安机关的很多事情还是当事人自己沟通更好。律师去磨,会被认为不懂事,但是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是可以和公检法好好讲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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