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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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取陪葬物品是否构成盗窃罪

发布者:杜杰锋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2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

村民孙某妻子因病去世,在埋葬时孙某将妻子生前用的手机埋于墓碑前,被张某看见并偷走手机。后不小心错拨孙某电话,孙某报案,张某行迹败露。

【分歧】

对于陪葬物品的盗取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物品陪葬是所有人的抛弃行为,所有人已经放弃了所有权,属于无主物,第三人挖取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陪葬物不是无主物,仍归死者家属所有,第三人不得非法占有,如达到盗窃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论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孙某妻子死后其手机的所有权归属于其近亲属,所以孙某对手机有所有权,基于所有权孙某可以使用和处分手机,笔者认为,孙某将手机放于墓前是其使用的一种方式,以此种方式表达对亲人的哀思。

抛弃是指所有权人基于其权利,对所有物放弃所有权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后的物品即为无主物,其他人可以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但前提是所有权人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在上述案例中,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陪葬物是亲属表达对死者怀念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陪葬物品。陪葬物虽被埋藏于地下,但所有权人并没有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并且由于陪葬物品的特殊意义,所有权人更不希望其所有权被侵害。

综上所述,陪葬物不是无主物,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如孙某所盗陪葬手机的价值较大,达到盗窃罪标准应以盗窃罪处理。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村民孙某妻子因病去世,在埋葬时孙某将妻子生前用的手机埋于墓碑前,被张某看见并偷走手机。后不小心错拨孙某电话,孙某报案,张某行迹败露。

【分歧】

对于陪葬物品的盗取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物品陪葬是所有人的抛弃行为,所有人已经放弃了所有权,属于无主物,第三人挖取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陪葬物不是无主物,仍归死者家属所有,第三人不得非法占有,如达到盗窃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论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孙某妻子死后其手机的所有权归属于其近亲属,所以孙某对手机有所有权,基于所有权孙某可以使用和处分手机,笔者认为,孙某将手机放于墓前是其使用的一种方式,以此种方式表达对亲人的哀思。

抛弃是指所有权人基于其权利,对所有物放弃所有权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后的物品即为无主物,其他人可以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但前提是所有权人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在上述案例中,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陪葬物是亲属表达对死者怀念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陪葬物品。陪葬物虽被埋藏于地下,但所有权人并没有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并且由于陪葬物品的特殊意义,所有权人更不希望其所有权被侵害。

综上所述,陪葬物不是无主物,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如孙某所盗陪葬手机的价值较大,达到盗窃罪标准应以盗窃罪处理。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