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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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拉车把致同学摔断门牙是谁责任

发布者:杜杰锋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2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小高和同学丽丽在放学路上闹着玩儿,导致丽丽被摔断了门牙,丽丽父母向小高父母索赔未果,为此,丽丽父母一纸诉状将小高告上了法庭。

丽丽和小高是同班同学,都是15岁。今年都读初三了。可是这次意外,让两家父母对簿公堂,同时丽丽和小高之间也有了芥蒂。

那是3月份的一天,丽丽和往常一样放学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个路口时,突然被同学小高从后面拉住车把,丽丽当时就摔倒在地,导致她两颗门牙被摔断,且脸上多处被擦伤。后经司法鉴定,丽丽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且后期需要牙齿修补手术加装义齿,义齿使用寿命为7—10年,每次手术费用约为2600元。

为此,丽丽的爸爸多次找到小高的爸爸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小高的爸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丽丽爸爸认为,小高将丽丽摔伤致残,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此,他将小高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共计71194元钱。

庭审中,小高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辩称,丽丽摔伤是她自己造成的,且有证人证明她的自行车车座和车闸在事发前就坏了,在自行车坏了的情况下,丽丽仍骑车上下学,她本身就缺乏安全意识。此外,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没注意孩子上下学的安全防范,自身存在过错,最终造成了丽丽受伤,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庭审后,法官考虑到丽丽和小高是同班同学,又是上初三的关键时期,又组织了庭后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家长一致同意应该给孩子们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让孩子专心中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丽丽父母撤诉,小高的父母一次性赔偿丽丽8500块钱,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据《郑州法院网》)

说法一:未成年人诉讼事宜依法由监护人代理

陈晓菲(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本案中的两名学生都是15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有两种情况应按法律规定办:一种情况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另一种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说明,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主要由其法定监护人来代理。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律规定诉讼活动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是证明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被告主体资格。由监护人代为诉讼,只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已。从法理上讲,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只是由于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事宜。

说法二:受害方自己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文涛(郑州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这个观点是基于法律的“公平理念”和“过错责任原则”。首先,法律“公平理念”是讲: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要得到公平的分担,而不应不论青红皂白全都由加害人承担,任何人不能将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害由他人承担;其次,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理念。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受害方丽丽及其家长要求侵害方小高及其家长赔偿损失71194元,而在法院的调解下,侵害方只一次性赔偿丽丽8500元,就是因为双方都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公平理念”得出的结果。

说法三: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李俊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一) 依法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物。

(1)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对侵犯未成年人财产而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等。

(2) 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法定监护人除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外,还主要负有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维护,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等责任。

(3)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小高和同学丽丽在放学路上闹着玩儿,导致丽丽被摔断了门牙,丽丽父母向小高父母索赔未果,为此,丽丽父母一纸诉状将小高告上了法庭。

丽丽和小高是同班同学,都是15岁。今年都读初三了。可是这次意外,让两家父母对簿公堂,同时丽丽和小高之间也有了芥蒂。

那是3月份的一天,丽丽和往常一样放学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个路口时,突然被同学小高从后面拉住车把,丽丽当时就摔倒在地,导致她两颗门牙被摔断,且脸上多处被擦伤。后经司法鉴定,丽丽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且后期需要牙齿修补手术加装义齿,义齿使用寿命为7—10年,每次手术费用约为2600元。

为此,丽丽的爸爸多次找到小高的爸爸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小高的爸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丽丽爸爸认为,小高将丽丽摔伤致残,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此,他将小高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共计71194元钱。

庭审中,小高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辩称,丽丽摔伤是她自己造成的,且有证人证明她的自行车车座和车闸在事发前就坏了,在自行车坏了的情况下,丽丽仍骑车上下学,她本身就缺乏安全意识。此外,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没注意孩子上下学的安全防范,自身存在过错,最终造成了丽丽受伤,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庭审后,法官考虑到丽丽和小高是同班同学,又是上初三的关键时期,又组织了庭后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家长一致同意应该给孩子们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让孩子专心中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丽丽父母撤诉,小高的父母一次性赔偿丽丽8500块钱,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据《郑州法院网》)

说法一:未成年人诉讼事宜依法由监护人代理

陈晓菲(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本案中的两名学生都是15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有两种情况应按法律规定办:一种情况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另一种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说明,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主要由其法定监护人来代理。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律规定诉讼活动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是证明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被告主体资格。由监护人代为诉讼,只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已。从法理上讲,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只是由于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事宜。

说法二:受害方自己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文涛(郑州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这个观点是基于法律的“公平理念”和“过错责任原则”。首先,法律“公平理念”是讲: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要得到公平的分担,而不应不论青红皂白全都由加害人承担,任何人不能将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害由他人承担;其次,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理念。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受害方丽丽及其家长要求侵害方小高及其家长赔偿损失71194元,而在法院的调解下,侵害方只一次性赔偿丽丽8500元,就是因为双方都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公平理念”得出的结果。

说法三: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李俊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一) 依法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物。

(1)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对侵犯未成年人财产而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等。

(2) 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法定监护人除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外,还主要负有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维护,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等责任。

(3)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