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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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逃至20米处被抓赃物被扣是否构成既遂

发布者:杜杰锋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88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

2012年2月9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崇仁县桥南菜市场附近,盗窃被害人江某的一辆蓝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逃至约20米远处被江某发现,江某即跳上三轮摩托车后车厢并抓住杨某的衣领,杨某为逃脱,用拳击打江某的头、腹部等处致其轻微伤乙级。后杨某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三轮车被当场扣押发还给被害人江某。

【分歧】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既遂?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既遂。本案中杨某盗窃三轮摩托车并驾驶离开现场,构成盗窃既遂,被江某发现后,杨某为逃离,又采取暴力手段对江某实施殴打,故杨某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且构成犯罪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本案中杨某盗窃三轮摩托车并驾驶离开现场时被江某发现,为逃离,采取暴力手段对江某实施殴打,造成江某轻微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所盗三轮车被当场扣押,属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故构成抢劫未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三轮摩托车,在逃跑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乙级,杨某行为已转化抢劫罪。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杨某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赃物被当场扣押返还给了被害人,虽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但仅致被害人轻微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既未劫取财物,又未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综上所述,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2012年2月9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崇仁县桥南菜市场附近,盗窃被害人江某的一辆蓝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逃至约20米远处被江某发现,江某即跳上三轮摩托车后车厢并抓住杨某的衣领,杨某为逃脱,用拳击打江某的头、腹部等处致其轻微伤乙级。后杨某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三轮车被当场扣押发还给被害人江某。

【分歧】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既遂?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既遂。本案中杨某盗窃三轮摩托车并驾驶离开现场,构成盗窃既遂,被江某发现后,杨某为逃离,又采取暴力手段对江某实施殴打,故杨某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且构成犯罪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本案中杨某盗窃三轮摩托车并驾驶离开现场时被江某发现,为逃离,采取暴力手段对江某实施殴打,造成江某轻微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所盗三轮车被当场扣押,属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故构成抢劫未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三轮摩托车,在逃跑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乙级,杨某行为已转化抢劫罪。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杨某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赃物被当场扣押返还给了被害人,虽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但仅致被害人轻微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既未劫取财物,又未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综上所述,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