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背景:突发意外与高额索赔
2025年1月,年近七旬的苏女士在前往长安区XX途中,于其店外楼梯转角处摔倒,后不幸去世。死者家属认为店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遂将某食品店及承保其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期间要求被告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上诉后被告主动降低诉求要求承担50%的赔偿责任,总额逾31万元。
二、 案件难点:情感与事实的交织
本案看似对经营者不利:损害后果严重(死亡),事故发生地点与经营者存在关联,且家属情绪激烈。原告方主张的楼梯设计参数(踏步高、宽度)与现行国家标准存在差异,并强调经营者存在照明、防滑、救助延迟等多项过错,极易引发审判者对经营者的苛责。
三、 代理策略: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
作为某食品店的代理人,我们并未纠缠于个别细节的辩解,而是从法律构成要件出发,构建了层层递进、逻辑严密的抗辩体系,核心聚焦于以下四点:
1、釜底抽薪:切断“行为”与“结果”的法律因果关系
我们指出,死者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医学证明直接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原告方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证明“在楼梯摔倒”是导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在原告无法提供专业医学鉴定等有效证据,证明摔伤直接引发死亡而非自身疾病突发所致的情况下,其索赔基础已不稳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此点,明确指出上诉人“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2、划定边界:厘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
场所属性:我们强调,案涉楼梯为建筑公共区域,是多家商户与人员共用的通道,并非某食品店的“专属”或“经营”区域。经营者对该区域的管理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如基本清洁、照明、对明显危险进行警示等。
已尽义务:我们举证证明,客户已在楼梯处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语,履行了必要的风险警示义务。楼梯护栏等设施完好,不存在明显、亟待修复的物理缺陷。
设计责任:针对原告提出的设计参数问题,我们指出,相关建筑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建筑的设计与验收。涉案建筑早已通过政府验收并投入使用多年,其设计合规性应有官方验收结论背书。作为租赁商户,对建筑物的固有结构并无擅自改造的权利和义务,若设计确有问题,责任主体应为建设单位或物业。
3、过错相抵:强调受害人自身的注意义务
我们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主张死者苏XX作为近70岁且患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出行并上下楼梯,自身对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未能充分注意自身状况与环境,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依法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将“苏XX事发时的年龄、身体状况”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正是对此抗辩的认可。
4、保险抗辩:保险公司拒保,那就意味着被告无论责任大小均需承担责任,因此将此事故的保险责任条款做扩张解释是保险公司承包的决定性因素,代理人主张如果是营业场所被告才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属于营业场所那被告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形成了策略压力。
四、 案件结果:完胜终审,责任比例锁定10%
经过一审、二审的激烈交锋,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核心抗辩观点,认为:
1.上诉人未能充分证明死亡与经营者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综合考虑经营者义务范围、已采取措施、楼梯客观状况,特别是死者自身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定XXX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亦基于该责任比例,上诉人要求“足额支持”的请求理据不足。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食品店仅需承担577419元总损失中的10%,即57,741.9元,且该款项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支付。原告主张的50%责任比例(31万余元)被依法驳回。
五、 案件价值与启示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客户避免了二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更具有重要的类案参考价值:
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经营者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对于公共区域、建筑固有设计、受害人自身重大因素等,法院在裁判时均会予以合理考量,避免责任泛化。
强化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侵权纠纷中,尤其在涉及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时,原告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至关重要,不能仅凭事实先后顺序简单推定。
展现精细化抗辩的威力:面对情感因素强烈的案件,专业律师应冷静地从法律要件出发,通过“因果关系-义务范围-过错相抵”的体系化抗辩,引导法庭回归法律与事实的理性判断,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维护。
本案的成功处理,体现了代理律师在复杂侵权纠纷中,精准把握法律要件、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有效进行诉讼策略构建的专业能力,是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明晰责任边界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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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