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沙XX公司与A、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潭民二初字第62号 原告长沙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XX公司诉被告A、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XX公司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长沙XX公司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D因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