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被告廖某某、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
被告:A,
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衡阳市高新XX解放XX,
负责人:A,
原告A诉被告B、被告廖某某、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A、被告廖某某、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被告廖某某、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被告廖某某、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A自愿承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欧彩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