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675安从玲与宋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7民初2675号
原告:安从玲,女,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XX,
被告:A,女,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XX,
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B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B、C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