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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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强奸案的有效辩护(相对不起诉)-辩护札记

发布者:陈国山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4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强奸案的有效辩护|刑辩札记

一、【案情概述】

2022617日晚,被害人吴某某在某区某KTV内与嫌疑人严某某相识,后两人和朋友一起到该区某酒吧继续娱乐。至次日凌晨2时许,严某某将醉酒不清醒的吴某某带到某快捷酒店内休息。

吴某某酒醒后发现自己与严某某共处一室且自己衣衫不整,因此以严某某涉嫌强奸罪而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并对严某某以涉嫌强奸(未遂)的罪名而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二、【案件焦点】

经鉴定确认,双方当事人未实际发生性关系,但确有衣物撕裂及身体擦伤和衣物被脱等事实,在两人口供不一致的前提下,如何确定出入罪标准?

辩护人介入后,围绕前述焦点问题,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内核的无罪辩护方案,并就本案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1被害人某某的陈述不符合常理且无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

a、关于裙子破裂问题。按照被害人陈述,因嫌疑人强行脱其裙子导致裙子开裂,结合强奸案件的司法实务和被害人的裙子是拉链开合的实际情况,因强脱而导致开裂的尺寸按理应当更长,但据观察,本案中的裙子开裂尺寸只有3公分左右,这与强奸案件的常规情况明显不符。

反倒是嫌疑人供述,在其将被害人从低矮的出租车内背出过程中因用力将被害人往自己背上耸的缘故导致裙子轻微开裂,更符合常理,也更符合裙子开裂尺寸的实际情况。

b、关于长外套和裙子被嫌疑人强行脱下,仅留内衣裤的问题。按照被害人陈述,嫌疑人在被害人醒了但无力反抗的情形下强行脱去其衣物,那么在较为难操作的拉链裙和长袖外套都已被脱的情况下,嫌疑人怎会不脱相对容易操作的内衣裤?另外,据被害人陈述,嫌疑人紧接着便是将自己的身子压到了她身上,想要实施强奸行为,但因被害人反抗而放弃。

这里有极为反常的三大疑点:第一,若嫌疑人真的想要强奸被害人,不可能在实施强奸行为的时候不脱自己的衣物[ 嫌疑人历次供述都表示自己在酒店期间自始至终穿戴完整;被害人2022622日的陈述中也提到嫌疑人当时是穿着衣服的。]第二,嫌疑人的力气明显大过醉酒的被害人,若他意欲强奸,在当时被害人的外衣物均已被脱的情况下,作为兽性大发的嫌疑人应当进一步脱其内衣物并实施奸淫行为,毕竟性冲动有原始本能的成分,并非可以随起随灭,而被害人最终也不可能全身而退。第三,若嫌疑人确有施暴行为,则被害人不可能不反抗,不可能不抓挠对方[ 被害人2022618日的陈述中提到,当时虽然有力气抓挠对方,但是不敢抓挠,这与其之后歇斯底里维权的性格截然不同,其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但事实上两人身上并无明显搏斗挣扎的痕迹。

反倒是嫌疑人供述,其因为看到被害人因为醉酒连续干呕但吐不出来很难受,觉得她衣物穿的太紧,于是帮助她将外衣和裙子脱去,脱掉后还给她盖了被子,这更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

c、关于夺手机的问题。按照被害人陈述,其在房间内哭叫期间,她的男朋友周某某给她打电话,被嫌疑人接起来了,两个男人就在那里说话,于是她上前抢回了她的手机。

但是,辩护人核对周某某和嫌疑人的笔录,双方均没有提到相互有过通话。周某某陈述,打通之后,吴某某就一直在哭,就是没有告诉我什么事清,周某某的证言能与证人李某某(即当晚与被害人同行的小姐妹)的陈述当时就听到了吴某某在哭,之后有前台的工作人员把吴某某所在的酒店地址告诉我们了相印证。

d、关于双方身体有轻微伤痕的问题。首先,被害人陈述并未提及嫌疑人有暴力侵害导致其身体有伤痕的情况;其次,双方的轻微伤痕都有合理解释,被害人是因醉酒而在酒吧卫生间多次摔倒而造成,而嫌疑人则是因为被害人用力呕吐时紧抓其手臂而造成。如果真的是嫌疑人在被害人醒来后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则结合被害人之后维权表现,当时断不可能无任何肢体伤痕或衣物明显残破情况。

2、嫌疑人的所作所为都有契合生活实际的合理解释

a、关于被害人醉酒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显示,被害人醉酒属于自己原因导致,并不存在嫌疑人刻意灌酒的情况。故而主观上,嫌疑人不存在想要通过灌醉被害人后使其反抗不能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b、关于送酒店休息的问题。嫌疑人供述,其上出租车后想要送被害人回家,但因被害人醉酒未能回答自己的家庭地址,故而最后将其送酒店休息,这就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嫌疑人的做法虽欠妥当但情有可原,法亦不强人所难。

关于嫌疑人上出租车后想要送被害人回家的想法,被害人自己的陈述也能够印证,她在第三次笔录(2022815日)提到,我最后有意识的是被男客人扶着走出了酒吧,当时我模模糊糊听到这个男客人在和李某某说要送我回家,只是因为醉酒将出租车司机当成了好友某某

c、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证人某某提到今晚可以带走的,一看就可以的时候,嫌疑人回复哈哈哈三个字,后嫌疑人供述因当时觉得尴尬故而如此回复,符合常理;后来嫌疑人和綦某某表示自己要准备走了的时候,綦某某让嫌疑人带走被害人,这与嫌疑人供述的因綦某某觉得醉酒的被害人妨碍綦某某的客户与李某某交流而让自己将被害人带走的说法能够吻合。第三,被害人与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自始至终都未涉及任何暧昧或挑逗等情况。至于嫌疑人为何删除和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解释被害人哭闹而内心烦躁且多次解释对方也不听,便想着随她闹,然后删了微信的说法也符合常理。

3、本案证据材料远不符合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入罪要求

证据确实、充分是追诉刑事犯罪的前提。本案仅有被害人陈述,但无其他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撑,而嫌疑人对其所做所为亦可作出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解释,故而本案的证据标准远不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因此,不应将犯罪嫌疑人入罪。

综上,本案既无更无的任何客观证据,作为唯一直接的主观证据之被害人陈述也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与证人供述相互矛盾等实际情况,恳请检察官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嫌疑人作出绝对不起诉的结论。

三、【案件结果】

在辩护人多次以书面及口头交流的情况下,本案经检察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严某某历经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措施,历时9个月,终于在阳春三月,获得了某区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令人欣慰的是,历经此次刑案考验的严某某,前段时间已找准努力方向,目前已全身心地投入到摄影技术的学习中,准备抓住短视频红利期已打造自己的职业道路。显然,他已开始懂得规划自己的未来并为之而奋斗,这或许就是我们这份工作存在的另一种意义吧。

四、【律师普法】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构成的犯罪。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发生性行为,故而在于论证是否存在强奸未遂的事实。但从主客观角度分析,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定嫌疑人将被害人带到酒店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也不能确定嫌疑人脱被害人义务的具体原因;同时还不能确定嫌疑人有无对被害人实施压身、亲吻等行为。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虽然严某某最终避免了留下刑事污点的严重后果,但其面对涉案情况时的做法确实有欠妥当;因而,生活中,大家还是要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洁身自好,李下不整冠,瓜田不纳履

陈国山律师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副书记,执业于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521596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6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