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谭XX与翟XX、宿XX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民初5409号
原告:谭XX,
被告:A想,
被告:宿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B,
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负责人:A,
原告A与被告翟XX、宿迁XX公司、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
二X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