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培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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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翟XX、宿迁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培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谭XX与翟XX、宿XX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民初5409号
原告:谭XX,
被告:A想,
被告:宿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B,
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负责人:A,
原告A与被告翟XX、宿迁XX公司、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
二X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B
吴培春律师:先后毕业于南京大学、南京政治学院,中共党员,军人出身,曾荣获三等功奖章,“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共产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04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侵权、婚姻家庭、融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