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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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款可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作者:马培杰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23次举报

  【案情简介】张三欠李四20万元债务,李四一直多次索要,张三均声称资金困难无力偿还。2016年7月,张三突然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家属获得赔偿款大约60万元。得知此消息后,李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的家属以此赔偿款替张三偿还债务,并申请人民法院保全了张三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款。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死亡赔偿款项属于死者张三生前工资补助,应当用于偿还张三生前所欠债务。一审判决后,张三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家庭收入损失赔偿费用,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对其近亲属支付的赔偿,其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不是死者;交通费、丧葬费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者近亲属料理死者的安葬事宜的专属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死者生前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精神抚慰金是受害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受害者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因遭受精神损害而获得的赔偿费用。因此张三死亡获得的赔偿款项是对死者家属作出的赔偿,不是继承法所规定的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不属于余某的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最终,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四要求用死者张三的死亡赔偿款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张三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赔偿款项不属于余某的遗产,依法应认定为属于死者家属的合法财产,不能强行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本案张三的继承人仅仅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为张三偿还生前债务。
  1、张三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各项赔偿不属于余某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自然人死亡后无法取得财产,死亡后获得的各项赔偿更不可能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家庭收入减少的赔偿。因此,余某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赔偿不属于张三的遗产,依法应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合法财产依法应认定为属于死者家属的合法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也明确说明:“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复函明确说明了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家属。
  2、张三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各项赔偿款项不属于张三的遗产,依法应认定为属于死者家属的合法财产,不能强行用于偿还死者张三生前债务。
  因为张三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各项赔偿款项,是对死者的赔偿,是在死者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赔偿,而不是支付给死者个人的赔偿款。该赔偿款系死者家属的合法财产,只有在死者家属自愿主动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于偿还死者张三生前债务。
  3、人民法院保全张三的死亡赔偿金侵犯了张三家属的财产权益,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张三死亡获得的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赔偿属于张三的家属,自然不能用于赔偿原告的债务。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张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依法应属于李某的合法财产,因此法院不能保全案外他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马培杰律师,男,回族,中共党员,1971年12月生。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