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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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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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办理的结婚登记如何“离婚”?

作者:马培杰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5次举报


  
  大理州某县女子张某于2011年9月经网络认识了外地男子贾某,之后二人发展成为恋人关系。二人于2013年6月12日在某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婚宴,于2015年2月生育了孩子,二人及孩子居住于大理州某县张某家中。
  2015年8月20日,外地警方突然到张某家中,将贾某带走。此时,张某才知道该男子的真实姓名并非贾某,而是“高某某”。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其用于结婚登记的身份证、户口簿均系伪造,其身份证、户口簿上所列的信息均系编造,公安机关对此也予确认。因涉嫌其它犯罪,该“高某某”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被送往监狱服刑。
  2016年5月,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贾某(“高某某”)离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贾某故意隐瞒真实身份、采用欺诈的手段、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以“贾某”这个姓名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在张某的结婚证上,姓名叫“贾某”的人根本不存在,其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该婚姻既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形式要件,因此其发生的两性结合自始至终就不成立婚姻,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故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之后,经详细咨询和委托律师,张某重新选择了诉讼思路: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该县民政局,请求确认该结婚登记无效。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判决:宣告张某与贾某的婚姻无效。
  【律师解析】本案中“高某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该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该婚姻登记虽然已经存在,但因登记内容严重错误且显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有重大、明显的瑕疵,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为此,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贾某离婚,会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而婚姻登记机关目前一般不受理此类纠纷,其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之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概括所有无效婚姻的情况,但是结婚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之有无,应按照民事法律进行评价,结婚行为同样受《民法通则》的调整。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马培杰律师,男,回族,中共党员,1971年12月生。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