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在民商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拒绝履行义务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基于各种原因拒不履行债务。 “老赖”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侵害了司法权威性。
【真实案例】
广西南宁市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王某夫妻是同学兼同乡。两被执行人因做服装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李某借款未能如期还款,李某便将其夫妻二人诉至法院,双方在诉讼阶段已达成调解协议,定于2016年1月24日及2月24日分两期还清全部债务,后因卢某、王某未能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便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曾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将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结束后,卢某、王某仍不履行,执行法官便将该院执行指挥中心报警电话及个人的手机号码留给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随时留意被执行人的行踪,发现被执行人的踪迹后,立即通知主办法官。2016年“五一”长假,经申请执行人的朋友举报,被执行人夫妇搭乘飞机从广州飞回南宁。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官联系后,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快速反应,在机场将两被执行人截获,并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之后,申请执行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自诉。鉴于被执行人夫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后,仍使用护照购票乘坐飞机,司法拘留期间仍企图继续隐匿财产,2016年月11月14日上午9时,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某、王某因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讲解】
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人民群众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后,凡是遇到“老赖”死赖着不还的,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要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自诉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第一个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第二个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对于拒执犯罪,要追究刑责,必须要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才能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整个程序复杂漫长。该项自诉举措,其实是给申请执行人多提供了一个挽回损失的途径。以后,如果“老赖”死赖着不履行,只要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诉,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