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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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马培杰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4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66月,张三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造成九级伤残,最终张三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20多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05492元。致残后,由于张三不能干重活,导致家庭收入大量减少,其妻子开始产生不满,夫妻经常争吵,之后夫妻感情急剧恶化,201612月,其妻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该105492元残疾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三的个人财产的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辩。最后,人民法院认定该105492元残疾赔偿金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依法将该笔款项判归张三个人所有。

【律师讲解】

当感情覆水难收婚姻走到尽头,夫妻双方必然要对夫妻生活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残疾赔偿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张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获赔的105492元残疾赔偿金,属于上述法条中明确规定的第二种情形,该款项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受害人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是为了保障害人今后基本生活的需要害人的个人财产和“养命钱”,另一方在离婚时就无权主张分割。如果将该笔款项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不能保证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造成社会负担,因此,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定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应该有二层含义:一是必须是因身份受伤害获得的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必须赔偿的目的是为补偿受伤身体而赔的。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身体伤害获得赔偿,不除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一般还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用这些费用虽系因伤获得,但它们的赔偿目的不是仅仅针对受伤者本人,其实质是对受伤者本应获得工资性收入损失的补偿等,而不是考虑给伤者本人治伤或残疾补偿所用,这些费用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马培杰律师,男,回族,中共党员,1971年12月生。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