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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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作者:马培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58次举报
2015-10-20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诈骗罪呈现高发态势,围绕诈骗罪量刑的定罪量刑问题也成为法律咨询的重点难点问题。

为此,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结合长期办理诈骗罪案件的经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云南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作一个系统的讲解和总结。

一、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量刑做出了粗线条的规定,是确定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关于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次: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关于诈骗罪的细化量刑档次: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同时,该解释还细化了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细化规定。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发了《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了云南省处理诈骗罪量刑的数额档次问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下发了《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法【2013】145号)

主要内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确定我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前公安机关立案的诈骗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原规定审查起诉、审判。

四、诈骗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五、诈骗罪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马培杰律师,男,回族,中共党员,1971年12月生。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毒品犯罪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1532920********33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