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律师
赵鹏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5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西-大同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吕XX与中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鹏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工农XX。
法定代表人:吕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该公司大张项目部综合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吕XX因与被上诉人中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民初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吕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农民工工资款117021元及相应利息94000元,住宿费5328元,交通费1373.5元,合计117021+100701.5=217722.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主张的农民工工资款117021元,被上诉人予以认可,基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案由不应当是“追索劳动报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一审裁定跳过这一程序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吕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款11702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被告补偿原告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的利息损失94000元,住宿费5328元,交通费1373.5元,合计100701.5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按普通债务向法院起诉劳动报酬,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本案中,原告吕XX既未提供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又未提供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本案不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中的追索劳动报酬受理,亦不能作为普通债务纠纷受理,而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纠纷予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吕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本案中,一审法院如认为本案不应按照劳动争议纠纷中的追索劳动报酬受理,亦不能作为普通债务纠纷受理,而应按照劳务合同纠纷予以立案受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故一审法院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民初40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个人简介法律属于社会科学,律师不仅需要知识,也需要经验。知识方面:少年时因英语成绩不好而在别人上高中时我开始学习法律,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大同
  • 执业单位: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2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