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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下多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 |250人看过举报


生活中,有些人会提前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早早地立下遗嘱。如果有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后,立下多份遗嘱,其中还包含公证遗嘱,那么,面对多份遗嘱,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对此,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

案例:2019年5月,王某立遗嘱一份,载明去世后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女儿不享有继承权,并就该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王某罹患重症,卧病期间一直由女儿悉心照料。2021年2月,王某又手写遗嘱一份,载明所有财产由女儿单独继承。不久后,王某去世,其女儿与儿子就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发生纠纷。最后,双方经多方咨询后达成和解,王某的遗产由女儿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多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后悔的,可以将遗嘱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可以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更变,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还可以立一份新的遗嘱,使旧的遗嘱自动失效。立有数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现在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立遗嘱的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适用民法典规定,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不再适用之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6种遗嘱形式,新增了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些规定让订立遗嘱更加便捷自由。在出现多份遗嘱均为真实意思表示时,如果内容相抵触的,民法典规定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体现了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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