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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不明老房拆除重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283人看过举报


权属不明老房拆除重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案情】

  李某是王某丈夫(李某大哥)的弟弟。2012年4月8日,因李某所居住的老化变成危房,李某打算将房子拆了重建,但拆房施工时,王某认为该房子是其丈夫所建,该老房子应属其丈夫所有,故前去阻拦。李某为此曾向派出所报警,并向当地政府反映,但虽经政府多次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

  李某认为,该老房子六几年时地基是划给几个兄弟的,最初是二哥所建,1987年重新翻盖时是李某与二哥一起建造。1992年7月1日,县政府分别为李某及其二哥、三哥办理了各占地22.21、22.85、21.8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房用地使用证。1997年,二哥病故。2003年,三哥病故。二哥生前没结婚,一直和李某居住,由李某养老送终,其留下的老房子应属其所有。李菊是三哥唯一的女儿,三哥病故后,李菊已把其父亲所留下的老房子赠送给李某。所以,李某认为该老房子已归属自己,其把老房子拆除重建受到王某的阻挠,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李某认为其所拆除重建的老房屋权属归属自己,却遭到王某的阻挠,由此主张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王某对此阻挠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老房屋是其丈夫1962年所建,房屋应属其丈夫所有,所以李某把房屋拆除重建才前去阻拦。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中,集体土地建房用地使用证显示其对所要重建的房屋只享有22.21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合法使用权,其他22.85和 21.89平方米分别为其二哥及三哥所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需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本案所争议的物权李某认为已全部归属自己却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对此又有异议,该物权归属不明确,由此对李某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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