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不动产情形下,借名人对该不动产请求确认所有权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情形不同,处理方式不同。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出资(一般为出全资),由名义购房人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为名义购房人,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约定房屋产权归实际购房人所有的买房形式。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借名的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如:借名协议),则就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可能:第一,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虽然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房地产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名协议是有效的,实际购房人有权凭借借名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则要继续判断协议是否可以实际履行。若实际购房人在诉讼时已经取得了购房资格,则有权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严格意义上说是让名义购房人履行合同义务)。若实际购房人在诉讼时尚未取得购房资格,法院很难支持将房屋的产权判归实际购房人所有,这种情况下实际购房人可以等到取得购房资格后再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第二,为了规避经济适用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的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通过借名买房协议而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显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种借名协议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实际购房人只能要求名义购房人返还购房款,无权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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