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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共买房,关系破裂分房难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400人看过举报


好朋友共买房,关系破裂分房难

 

 

【基本案情】

李某与钱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关系,两人于2011年4月22日共同出资300万购买一处房产。经协商,双方同意将产权证登记在钱某名下。同年4月26日,双方当事人以钱某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6月1日李某与钱某签订了房屋共有协议书,对房屋共有事项进行了书面确认。现因共有房屋出售问题,李某与钱某因产生了分歧。为防止钱某私自卖房,李某起诉钱某,要求法院确认共有协议书合法有效,房屋产权双方各占50%份额,并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李某与钱某共有。而钱某不同意与原告共有,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共有关系,共有房屋归其所有。但李某不同意钱某的解决方案。现二人为争房产矛盾加深。

【意见分歧】

观点一:支持李某的诉求,确认李某与钱某共有争议房产,并将房屋产权予以变更登记。理由是该房屋确系二人共同所买,且双方自愿签订了共有协议,共有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现登记在钱某名下,将会侵害李某的合法权益。房产变更登记可对外公示该房屋系李某与钱某共有,且不动产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故诉争房屋应归李某与钱某共同所有。

观点二:房屋应归钱某所有,由钱某返还李某的房款。理由是李某与钱某在共同购得房屋后,双方协商将产权名落到钱某名下,可视为李某对该房屋产权的放弃而只是享有产权的份额;而诉称房屋在钱某名下可以免去房屋变更登记环节,节省费用;但房屋归钱某所有,钱某应返还李某诉称房屋评估价的一半房款。

观点三: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应由双方竞价取得。理由是双方在共有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事宜,现钱某提出解除共有关系,双方互生嫌隙,共有关系难以为继,法院应对诉争房产依法分割。但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发展状况良好,诉争房产增值空间很大,这也正是李某与钱某均想取得诉争房屋产权的原因,双方协商对诉争房产进行竞价,是解决产权归属的最好方法。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法官按第一种观点判决,不违背法律规定,但该观点比较生硬,未取得房产的一方会有不公平的心理,难以平息诉讼,真正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不能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这一观点需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大量的协调工作,要事先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且在竞价前要做好周密的工作安排,如双方是否应先交纳保证金以便竞价后法院执行,双方是否同意由法院出面主持还是同意由另第三方主持竞价,竞价的底价应以评估价为准还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准,每次加价额的底限,出价间隔时间,都要说明清楚并记录在卷,经过案件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方能实施。在竞价结束后无论哪一方取得房产,双方都会觉得公平合理,也能充分体现司法为民,执法为民,案结事了的办案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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