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商品房,入住后,他发现小区附近缺少餐馆,于是张某将自己100多平方米的住房改装成小餐馆。开业一个月后,小区其他业主找上门来,要求关闭餐馆。张某觉得自己开餐馆是为大家服务,其他业主无权干涉。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事后,其他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把住房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张某在15日内将房屋恢复原状。
【案件分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居民住房是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屋,设计、施工都是按照居住标准进行,一般不得变更用途。如果擅自变更则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可能影响到其他业主的生活居住环境。在本案中,张某既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也没有征得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他就擅自把房屋改变成餐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张某应当听从其他业主的劝告,迅速恢复房屋的住宅性质。同时,如果业主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的,除了恢复原状外,如果对其他业主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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