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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权利人能否请求物权保护?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523人看过举报


【案情】

2014年12月,王某通过某拍卖公司取得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出卖人为某小贷公司。拍卖成功后,王某、某拍卖公司以及某小贷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后续协议,某商业银行向王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并签收了该房屋相关材料,但因种种原因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王某领取钥匙后,发现某小贷公司的关系人李某仍然长期在居住该房屋中。经王某向李某出示相关材料证明其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后,李某仍拒绝搬出该房屋。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王某享有的物权,要求李某立即迁出该房屋。

【争议】

针对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迁出该房屋,即王某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物权保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有权请求李某迁出该房屋。本案中,王某系通过拍卖公司依法取得该房屋的相关权属,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王某虽然未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形式上的房屋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王某通过法律事实行为取得该房屋的相应权利。因此,王某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请求法院对其物权进行保护,即要求李某迁出该房屋。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无权请求李某迁出该房屋。我国物权实行的“物权法定”制度,王某虽然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该房屋,但并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某小贷公司,其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动。因此,王某不能对该房屋享有物权,不能请求法院对其物权予以保护,不能要求李某迁出该房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不符合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物权保护的情形,无权要求李某迁出该房屋。理由如下:本案中,王某是否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该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如果王某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以及该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则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物权保护,要求李某迁出该房屋。

一、关于王某是否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变动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本案中,因王某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原登记人即某小贷公司,因此,王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二、关于本案房屋所有权是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问题

由于某小贷公司通过拍卖程序将该房屋以拍卖的方式转让给王某,此时,该房屋的物权发生了变动。对于物权的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可以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文书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出具。本案中,拍卖公司虽然向王某出具了拍卖合同、确认书等文书,但出具拍卖文书的主体是拍卖公司,并不是物权法司法解释确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虽然王某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该房屋相应的权属,但以拍卖方式取得的物权并未产生该房屋产生物权变动的的法律效力,其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

综上,王某既没有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故王某无权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物权保护,不能要求李某迁出该房屋。

【建议】

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与某拍卖公司、某小贷公司协商,要求该公司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在不能通过协商方式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王某可以起诉某拍卖公司、某小贷公司,要求某拍卖公司、某小贷公司协助王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二是要求某拍卖公司、某小贷公司完全交付该房屋,保证交付的房屋没有人居住。在某拍卖公司、某小贷公司不能完全交付该房屋时,王某可以起诉要求某拍卖公司、某小贷公司按照拍卖合同履行该房屋的完全交付义务。

三是依据人民法院的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判决书,请求李某迁出该房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作为案件的证据,再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迁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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