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践中,法院经常会遇到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套住房”的案件,目前此类案件执结率一般不高,原因主要有:
一是法律规定模糊从而导致被申请执行人产生误解。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以“自己只有一套住房,法律规定一套住房不得执行”为由,求得法院执行豁免权,致使此类案件难以执行。
二是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法律。有些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提前处置自有房产,造成只有“一套住房”的假象,抗拒执行,或者在一套住房中设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共有人的份额,造成执行困难。此外,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也为被执行人隐瞒财产提供了便利。
三是当事人不配合,对立情绪大。案件进入执行后,很多被执行人故意外出避债,不与法院工作人员见面。因“一套住房”内往往还有其他家庭财产,保管或处置都存在较大问题,为执行增加困难;对符合条件的“一套住房”进行执行时,被执行人常安排老人入住,以死相逼,给执行工作施加压力,造成执行困难。
四是“一套住房”情形认定难。很多被执行人由于常年在外经商、务工,流动性大,是否有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难于调查核实。司法实践中常有被执行人在城市有一套住房,在农村也有小产权房屋,现一家老小在城市务工生活,对于这类案件如何认定“一套住房”,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时无法可依。
对此,我们思考后提出设想:
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要强化执行力度。积极开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力度,对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严格依法制裁,触犯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确实只有“一套住房”的被执行人,尽量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制定履行义务的方案。三是要创新执行思路及方式。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而被执行的,可以采取“以大换小”、“以好换差”的方法,将面积大的房屋置换成面积小的,地段好经济价值高的置换成地段差经济价值低的房屋,所得差价用于偿还债务,统筹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四是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对执行“一套住房”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破除“一套住房”不可执行的理解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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