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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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遗嘱继承纠纷案

作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2026-08-26

案说民法典——遗嘱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海、刘某起系刘某与张某的子女。张某和刘某分别于2010年与2018年死亡。刘某起持有《遗嘱》一份,为打印件,加盖有立遗嘱人张某人名章和手印,另见证人处有律师祁某、陈某的署名文字。刘某起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张某意思在外打印。刘某起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遗嘱订立过程予以佐证,但录像内容显示张某仅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捺手印。依刘某起申请,一审法院分别向两位见证人邮寄相关出庭材料,一份被退回,一份虽被签收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刘某海亦持有打印《遗嘱》一份,主张为刘某的见证遗嘱,落款处签署有“刘某”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律师李某、高某署名及日期。刘某订立遗嘱的过程有视频录像作为佐证。视频录像主要显示刘某在两名律师见证下签署了遗嘱。此外,作为见证人之一的律师高某出庭接受了质询,证明其与律师李某共同见证刘某订立遗嘱的过程。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为打印形成,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非代书遗嘱。在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且录像视频仅显示一名见证人,经法院多次释明及向《遗嘱》记载的两位见证人邮寄出庭通知书,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据此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刘某海提交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应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典型意义】

民法典顺应时代的变化,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将打印遗嘱新增规定为法定遗嘱形式。本案依据打印遗嘱规则,准确认定打印遗嘱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明确打印人的不同不影响打印遗嘱的认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打印遗嘱无效。本案有利于推动打印遗嘱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有利于践行民法典的新增亮点规定,对于依法维护老年人的遗嘱权益,保障继承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房产律师谢逸生案例点评】

这个案例对普通人而言,绝非只是法律条文的冰冷演绎,而是一堂生动的风险防范课。它最核心的启示在于:立遗嘱,本质上是一场严谨的法律程序,容不得半点“人情”上的含糊和操作上的随意。

首先,它击碎了“有字有印即有效”的侥幸心理。刘某起那份遗嘱,有签名、有手印、有见证人署名,甚至还有视频,看似“铁证如山”。但法律要求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是条硬杠杠,录像里只出现一人,另一人又拒不出庭作证,再完整的“外围”材料也补不上“程序内核”的缺失。这提醒我们,形式要件不是繁文缛节,而是效力安全的基石,每一个签字、每一个日期、每一个在场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经得起交叉验证。

其次,它凸显了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替代性。立遗嘱时请见证人容易,但诉讼时请其出庭作证却可能千难万难。本案中见证人拒不出庭,直接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对普通人而言,选择见证人不仅要考虑其身份合法,更要预判其未来是否愿意、能够履行出庭义务,否则见证人就可能沦为纸面上的摆设。

最后,它彰显了规范操作的可贵。刘某的遗嘱之所以有效,正是因为它完美契合了打印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双人全程在场”的法定动作,且见证人能当庭佐证。这提示我们,与其事后为效力问题争讼不休,不如在订立之初就聘请专业律师,严格按法定流程操作,用当下的“麻烦”换取未来的“安宁”。民法典的新规固然进步,但只有被严格遵守时,它才能成为保护权益的盾牌,而非引发纠纷的陷阱。

谢逸生律师,九十年代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会理事,现系司法部注册律师,同时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77 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