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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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二手房后卖方抬价 被判过户另赔三万

作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次举报
2026-08-26

买下二手房后卖方抬价 被判过户另赔三万

张某购买李某二手房一套,签订合同后李某多次要求涨价否则拒绝履行合同,张某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房屋过户并赔偿违约金1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2016年4月原告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二手房一套,成交总价58万元。中介公司为此次房屋买卖提供相关居间服务。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后,原告已按照生效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如约支付除贷款(20万元)外的全部款项共计38万元。被告于2016年7月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并在涉诉房屋内居住,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缴税过户事宜,并违反双方的约定擅自提出增加购房款10万元方配合办理缴税过户手续。被告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房屋过户并赔偿违约金17万余元。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无异议,但是被告前夫对房屋有出资且对该房屋现在主张权利,不同意卖,所以无法出售给原告。另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实际损失没有那么多,违约金应当降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买受人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在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后,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诉讼中以其辩称事由要求解除合同,结合法院从调取的材料情况以及庭审查明情况,李某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张某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要求李某给付违约金,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李某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调整,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李某的违约情节、张某因此产生的损失等实际情况对违约金具体给付金额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张某主张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张某,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房产律师谢逸生案例点评】

这起“签约后抬价,被判过户再加赔三万”的案件,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它清晰地向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合同不是儿戏,诚信不容“坐地起价”。

首先,此案明确了“契约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房屋买卖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受法律保护。卖方以“前夫主张权利”或“感觉卖亏了”为由拒绝履约,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法院判决强制过户,彰显了法律对恶意违约行为的零容忍,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其次,判决有力惩戒了失信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房价波动中,部分卖主利令智昏,企图通过违约牟取超额利益。本案不仅判令过户,还酌情支持了违约金,尽管3万元低于原告17万的诉求,但这一“惩罚性”赔偿增加了违约成本,警示潜在失信者:失信所得未必大于代价,诚实守信才是最理智的商业逻辑。

最后,该案也提醒广大购房者,面对卖方违约,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法律会为守约方撑腰。法治社会,绝不让守信人吃亏,也绝不让失信者得利。这起“小案件”发挥了大作用,有力推动了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提升。

谢逸生律师,九十年代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会理事,现系司法部注册律师,同时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77 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