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账烂”还是“父债子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在司法实践中,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大多数是侵权人(债务人)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被继承人死亡后,被侵权人(债权人)以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要求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原告提交证据证实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且已经被继承,才能判决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否则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从民法典规定可以看出,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且已经被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产,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在案件审理阶段,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继承人留有遗产、遗产的实际价值且已经被继承,判决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在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执行的数额是多少?难道要由执行法官去查清遗产的实际价值?要由执行法官去确认哪些是遗产?最终可能因判决结果不明确、不具体而导致不能执行。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在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且已经被继承的情况下,不应判决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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