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直辖市ABCDEFGHJKLMNPQRSTWXYZ
北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宝坻区蓟州区滨海新区
重庆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綦江区潼南县铜梁区大足区荣昌县璧山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
B巴南区巴彦淖尔市巴音郭楞巴中白城白沙县白山白银百色蚌埠包头宝坻区宝鸡宝山区保定保山保亭县北碚区北辰区北海北屯本溪毕节璧山区滨海新区滨州亳州博尔塔拉
C沧州昌都昌吉昌江县昌平区长春长宁区长沙长寿区长治常德常州朝阳朝阳区潮州郴州成都承德城口县澄迈县池州赤峰崇明县崇左市滁州楚雄
D达州大渡口区大理大连大庆大同大兴安岭大兴区大足区丹东儋州市德宏德阳德州迪庆垫江县定安县定西东城区东方市东丽区东莞东营
H哈尔滨哈密海北海淀区海东市海口市海南州海西邯郸汉中杭州合川区合肥和平区和田河北区河池河东区河西区河源菏泽贺州鹤壁鹤岗黑河衡水衡阳红河红桥区虹口区呼和浩特呼伦贝尔市湖州葫芦岛怀化怀柔区淮安淮北淮南黄冈黄南黄浦区黄山黄石惠州
J鸡西吉安吉林市即墨济南济宁济源市蓟州区佳木斯嘉定区嘉兴嘉峪关江北区江津区江门焦作揭阳金昌金华金山区津南区锦州晋城晋中荆门荆州景德镇静安区静海区九江九龙九龙坡区酒泉
L拉萨来宾兰州廊坊乐东县乐山丽江丽水连云港凉山梁平县辽阳辽源聊城林芝临沧临汾临高县临夏临沂陵水县柳州六安六盘水龙岩陇南娄底卢湾区泸州吕梁洛阳漯河
婚后取得房产并登记为共有时应否按出资情况分割
【基本案情】
王某与窦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0年3月18日购买位于某区某路东段,建筑面积为100.83平方米的私有产权房屋一处,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并约定与窦某某共同所有。购房时,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103,989.00元、贷款230,000.00元,共同支付房屋契税5,009.83元,住宅维修基金6,680.00元,房屋装修费42,718.00元。后来,王某与窦某某经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于2011年12月30日生效。截至此时,双方共计交纳房屋贷款16,800.26元。双方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居住,并交纳房屋贷款共计10,991.82元。窦某某与婚生女王某某在外租房居住。现窦某某以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案件焦点】
争议房屋首付款及各项费用是否由被告王某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该情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关于原告主张诉争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一节,因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且该房屋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对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考虑到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一直与双方婚生女王某某在外租房居住,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诉争房屋应以判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为宜。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交纳的房屋首付款103,989.00元、房屋装修费用42,718.00元、房屋契税5,009.83元、住宅维修基金6,680.00元以及共同偿还贷款部分16,800.26元应系双方共同财产,原告应给付被告上述款项的一半;在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交纳的房屋贷款10,991.82元是其个人财产支付,属被告个人财产,原告应当全额给付被告;房屋增值价值13,293.00元,该收益为双方共同享有,原告给付被告该价值的一半。被告母亲向原、被告双方的借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告诉处理。据此判决如下:一、本案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承担;二、原告窦某某给付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入的一半,即87,598.55元;三、原告窦某某给付被告王某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交付的房屋贷款10,997.82元;四、原告窦某某给付被告王某诉争房屋增值价值的一半,即6,646.5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以“争议房屋首付款及各项费用是其父母出资,登记在其名下,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为由,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窦某某离婚时,未就其婚后取得的本案争议房屋进行分割,且争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王某、窦某某共有,故原审法院将争议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关于王某主张争议房屋首付款及各项费用是其父母出资,登记在其名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将该房屋判归其个人所有一节,因争议房屋系婚后取得,但未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而是与窦某某共有,该情况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故王某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就是房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关于房产问题,不能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机械地理解为“谁出资、房产就归谁所有”,还应考虑该房产购买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亦应考虑房产是登记为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应结合相关情况确定房产的归属。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单独考虑某个司法解释,而是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出台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结合,予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
已抵押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初探下一篇
206人看过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房屋
365人看过怎样书写起诉状?
429人看过介绍亲友购买“内部低价房”被骗 房情两失
506人看过人走了,房子怎么办?
192人看过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否可以反悔
259人看过【以案释法】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产,一方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