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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445人看过举报


房屋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也是价值偏大的家庭财产。一旦离婚,房屋的分割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众所周知,我国现在房价居高不下,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夫妻来说,尚不具备购房的经济能力,多是父母全部或部分出资帮助其购买住房。由于购房之初,家庭成员之间感情尚好,很少会留下出资的证据,或者明确出资的性质。而一旦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一方为了多分得财产,或者否认对方父母的出资,或者编造自己父母出资的事实,或者肆意歪曲父母的意思,将赠与说成借款,将借款说成赠与。加之,出资购买房屋后,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并随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介入,房屋的性质呈现出一种复杂的状态,在分割时往往面临很多事实和法律难题。笔者结合自身审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拟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综合认定购房资金来源

 

凡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案件,第一个问题就是父母出资与否及数额。通常的情况是,一方称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全部或部分否认。如果父母出资时未留存直接证据,而对方当事人又对出资事实予以否认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购房资金来源作出分析认定。第一,从当事人婚后的收支状况分析夫妻双方是否有能力独自购房。有些当事人收入不高又未贷款,结婚时间不长就买房,那么购房资金的来源就值得推敲。在此情况下,主张用夫妻共有资金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购房资金的合理来源,而某方当事人提供了己方父母出资的间接证据,可认定其父母出资的事实。如在购房之前很短时间内,一方父母在银行、证券等机构有大量提现的记录;或者购房的一切手续,包括签订合同和交款等都是一方父母办理,而否定出资的一方当事人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该方父母出资的事实。第三,对依靠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来源的部分出资,应依据婚姻法的一般原则认定为夫妻共有资金。

 

三、根据案情推定父母的赠与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条规定的出台,虽然为审判实践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条的规定却存在很大问题。首先,该规定暗含了一个预设条件,即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是赠与,这是对公民意思自治的干涉。其次,要求父母明确赠与对象,不符合我国民俗习惯。尤其是子女结婚后,要求父母出资时明确赠与对象为自己子女个人,这势必会给将来的婆媳、翁婿关系,甚至子女的夫妻关系埋下阴影。因此,笔者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改,即无论婚前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一律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在现有规定未修改之前,亦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谨慎适用。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推定父母出资是赠与单方的。第一,父母举债为子女购房的;第二,子女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父母为其出资购房的。第三,父母购房后与子女共同居住的。

 

四、公平合理分割父母出资及所购房屋

 

(一)出资及房屋财产性质的确定

 

1.父母出资根据父母的赠与意思确定归属。可认定为赠与单方的父母出资,为被赠与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认定赠与单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

 

2.购置的房屋根据所有权登记确定归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为共同财产。

 

(二)区分四种情形分割出资及房屋

 

1. 出资未转化为房屋的,赠与单方的,该出资为被赠与方个人财产,判归其所有。 

2. 出资未转化为房屋的,赠与双方的,该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3.出资已转化为房屋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该房屋为该方个人财产,判归其所有。如果房屋是另一方当事人父母出资且赠与该方的,获得房屋一方应返还该部分出资;如果是赠与双方的,则获得房屋一方应返还该出资的一半。

4.出资已转化为房屋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如果出资是一方当事人父母赠与其个人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应返还出资额的一半。

(三)分割房屋应考虑出资来源

在分割共有房屋时,凡涉及一方父母出资赠与双方的,虽然该房屋及出资属于共同财产,但不宜简单平均分割。在分割时,应根据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按倾向于父母出资一方当事人的原则进行。笔者建议,自购房之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每满一年,父母未出资一方可分得对方父母出资额的5%,直至50%为止。例如,甲乙二人1998年结婚,2001年甲父母赠与双方20万,购买一套住房,如果二人2002年离婚,假设房价为30万,可判房子归甲所有,乙分得房款6万;如果2003年离婚,假设房价为30万,可判房子归甲,乙分得房款7万;如果2011年之后离婚,假设房价为30万,房子归甲,乙可得房款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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