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共有的财产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其中不乏亮点,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一起学习了解《民法典》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以案释法
张某与刘某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11月,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刘某。乙方:张某。甲方于2012年6月14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婚前由甲方个人交纳首付款贷款购买了房产一处,房屋坐落在XX市××大街××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现甲、乙双方经慎重考虑,自愿对上述房产达成协议如下:一、该房产产权归甲、乙双方所有;二、上述房产剩余贷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三、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房产的变更手续;四、该房产以及该房产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等)归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XX市××大街××号房屋系由刘某婚前个人购买并支付首付款690000元,余款1000000元系向银行贷款支付。2013年2月刘某与张某结婚登记前,刘某个人偿还贷款本息17739.93元。结婚登记后,二人共同偿还本息193618.78元。2015年11月刘某与张某分居后,由张某个人偿还贷款本息201337.72元。刘某已经取得的所有权证书,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并未添加张某的姓名。
2017年7月,张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XX法院,要求离婚,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评估,1141号房屋总价为279233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与刘某所签《协议》的内容是将房屋由刘某单独所有变更为刘某、张某夫妻共同所有,应适用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相关规定。刘某与张某采用书面形式对该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了约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张某负责偿还,原告张某给付被告刘某房屋折价款1086703.94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保留了《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属于夫妻二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订约双方要满足的要件除了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内容合法外,还应做如下理解。
约定的条件、方式及时间
约定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夫妻,仅是同居双方不能订立;约定的时间是在婚前或婚内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约定的形式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没有规定相关的公证、登记程序。
约定的范围
(1)“各自所有”,就是夫妻任何一方,对己方所有的财产拥有物权以及相关的收益等权利。
(2)“共同所有”,即两人其他的财产与所得属于双方共有。
(3)“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是指两人可以约定两人共有财产的范围,也可约定各自个人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效力
通过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能够直接引起财产所有权的变动,不需要履行公示程序;但因买卖、赠与合同等法律行为引起财产所有权变动的,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应以财产所有权登记或交付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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