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力律师
丁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9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无锡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上诉人瑞普安XX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丁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瑞普安XX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锡民终字第0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普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系B哥哥),男, 上诉人瑞普安XX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3)锡滨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日A进入无锡市XX公司工作,2010年5月无锡市XX公司被瑞普公司收购,瑞普公司与A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A从事编码器销售工作,双方确认A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288元, 瑞普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人力资源政策—纪律规定:“下列行为是严重违纪,公司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及支付赔偿金:—未经允许兼职或在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处兼职或提供咨询的;—在公司的业务伙伴、潜在业务伙伴或竞争对手中直接或间接拥有重大经济利益的;—利用职务之便,或借公司之名谋求个人利益的;—与您的家庭成员、朋友、或您的家庭成员的朋友拥有重大利益的商业机构进行公司业务的”, 2010年3月,A通过朋友B注册网站,网名www.wxbmq.com,无锡XX公司,由A管理(包括产品资料更新、上传文件图片等),推广瑞普公司产品, 2013年7月22日下午16时,瑞普公司人事经理A、销售经理B、C通知D到会议室,A向B出示上述网站截图、注册名为B的备案登记表,称:A利用网站盗用公司的产品信息、技术信息对外发布销售公司的产品,违反公司规定;如果A本人愿意辞职,公司将不再追究,如果A不同意,公司将进一步调查,包括采取辞退、赔偿经济损失、追究民事责任等措施,A离开会议室,电话联系A确认了网站更新一事,并向朋友咨询,后A返回会议室同意离职,A随即打印了退工表,填写了姓名、部门,A勾划了离职原因—家庭其他因素,并在“离职员工签字”栏处签名,填注日期,当天A将考勤卡、手机、SIM卡交给B, 当晚9时,A电话联系B,称咨询律师后,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下午签的退工单根本不是其本意,次日上午,A提交《情况说明》:开设网站目的为宣传产品,并未参与销售,也未成立公司个人营利,提出撤回辞职请求,7月24日,瑞普公司律师找A谈话,A提出没有违反公司规定,不想辞职,如果公司不听其申诉,执意要辞退,就按劳动法的规定补偿,7月25日A提交员工申诉申请表,请求将退工表返还,7月26日瑞普公司函复A申诉不成立,同月31日,瑞普公司为A办理了退工手续,退工理由为辞职, 后A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瑞普公司单反面解除劳动合同、变相辞退的行为无效,支付补偿金及误工费99000元,2013年9月13日,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A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A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瑞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瑞普公司支付赔偿金85000元(5000×8.5×2)及误工费14000元,诉讼中,A放弃主张误工费14000元的请求,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仲裁裁决书、退工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中,瑞普公司申请证人A、B出庭作证,A陈述:2013年5月收到投诉,有网站冒用公司的信息销售公司产品,经调查发现网站注册人是A,7月22日上午公司决定对A做劝退处理,如果A不同意,公司将进一步调查,当天下午4点其向A出示网站的截图和显示注册人为A的备案登记表,并说基于这些事实,如果A不愿意辞职,公司将进一步调查来处理,还提到可能会在人事档案上留下不良记录,影响以后就业,A查看之后,说要打电话跟朋友沟通确认,离开会议室大概二十分钟左右,后返还称愿意自己辞职,然后其打印了一份退工表,A在离职种类“辞职”、离职原因“家庭其他原因”栏做了勾选,并签字和日期,之后就移交了公司考勤卡、手机、SIM卡,在A辞职的当天,总经理在退工表上签名, A陈述:2013年7月22日上午因B有一个网页冒用公司的名义卖公司的产品,公司讨论后决定让他选择辞职,如果A不辞职公司要进一步调查再进行处理,下午,具体是张某与A谈的,其在场,A出示截图和网站的信息给B看,A说需要确认,然后出去了一会儿,回来以后选择同意辞职,后续因为其与A也在办理工作交接,没有参与填写退工表、移交等工作, 瑞普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退工单中,首部姓名、部门均为A填写,该退工表载明离职种类有“辞职”、“合同到期不续约”、“解雇”三种,在“离职员工签字”栏下特别注明“如本人辞职,需附本人签名的辞职报告”,对此,A陈述:离职种类“辞职”、离职原因“家庭其他原因”均为B本人勾选,A在仲裁时对退工表的质证意见为:姓名非其所写,没有辞职报告,不属于本人意愿辞职,离职原因是单位让其随便勾划,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A未书写并提交专门的辞职报告,而瑞普公司提供的格式退工单中特别要求“如本人辞职,需附本人签名的辞职报告”,并且,在该退工单“离职种类”中没有“双方协商解约”的选项,瑞普公司仅凭A在格式退工单上“离职员工签字”一栏签注姓名和日期即以辞职为由与A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格式退工单本身的要求,因此,瑞普公司以A辞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充分,但是,A在瑞普公司向其出示网站信息,经过确认后在瑞普公司提供的退工表“离职员工签字”一栏签名,表明其同意离职,其有关瑞普公司欺诈、胁迫、引诱其签名的主张,也缺乏证据,在此情况下,瑞普公司发现A注册网站推销其公司产品后,认为A的行为不当,决定劝退A,A也同意离职,双方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上达成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A2005年4月入职,2013年7月22日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288元,故瑞普公司应支付A经济补偿金44948元(5288×8.5), 如上分析,A主张瑞普公司欺诈、胁迫、引诱其签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其以此要求瑞普公司支付赔偿金85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瑞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A经济补偿金44948元;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瑞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A开设网站、虚构公司而销售其公司的产品,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主动找A沟通并劝退,A听取公司意见后作出了辞职的决定,原审法院却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驳回A的所有请求, 被上诉人A答辩称,其未成立公司进行销售,公司并未规定不准在网上推广、销售公司的产品,网上销售也是其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而且事实上也未有任何交易发生;其确实未书写、提交辞职报告,在公司找其谈话时,公司仅是猜测其存在违纪行为,并作出了劝退处理,故其在退工表上的签字并非真实意愿,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中,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且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上述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系协商一致还是A单方提出解除的劳动合同,一方面,关于A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一节,公司在接到投诉有网站冒用公司的信息销售公司产品后,经初步调查发现网站注册人是A,故作出了劝退的处理,而并不是查实A的行为已经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公司在与A沟通时表示将进一步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这与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劳动关系破裂的情形亦有区别,另一方面,A确实未主动、明确地表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在公司找其沟通谈话并作劝退工作时,在退工表上签字确认,双方对于“辞职”一栏由谁打钩还存在争议,加之此后A提交《情况说明》、瑞普公司律师找A谈话、A向公司提出申诉等一系列行为来看,A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并不明显,而是基于公司的劝说而接受以其辞职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在劳动关系的解除上是通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瑞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瑞普安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顾妍 代理审判员A 代理审判员钱菲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B
丁力律师,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一些疑难复杂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凭深厚的法律功底及良好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2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