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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丁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033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XX,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X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D
丁力律师,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一些疑难复杂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凭深厚的法律功底及良好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2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