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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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丁红伟与倪国海、周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278号 原告丁红X,男,1969年3月8日生,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代理人丁力,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国X,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周鼎X,女,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丁红X与被告倪国X、周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丁红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力到庭,被告倪国X、周鼎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红X诉称:2013年6月12日,倪国X以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2万元。后倪国X并未归还。倪国X与周鼎X系夫妻关系。故其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倪国X、周鼎X立即归还其借款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2日至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倪国X在本案审理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周鼎X辩称:其与倪国X已经离婚,倪国X借钱系用于赌博,其并未使用,故要求法院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情况:1、丁红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倪国X向其出具的借条。2、周鼎X为反驳丁红X主张或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关于其与倪国X于2014年2月18日离婚的问题,提交了其与倪国X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丁红X对上述证据并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倪国X向丁红X借款2万元,双方在借条上并未载明还款期限和利息。后倪国X未归还。故而成讼。 另查明,倪国X与周鼎X于1991年1月25日结婚,2014年2月18日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丁红X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倪国X向其借到借款2万元,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丁红X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范围内返还。关于丁红X主张的应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丁红X的利息诉请,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本案周鼎X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倪国X向丁红X所借的借款2万元发生在倪国X、周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周鼎X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2万元用于赌博或者应属倪国X个人债务,故对于周鼎X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周鼎X应对上述借款2万元及利息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倪国X、周鼎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共同归还丁红X借款本金2万元。 二、驳回丁红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周鼎X、倪国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周鼎X负担150元,由倪国X负担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云翔 人民陪审员华冬梅 人民陪审员汤龙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心怡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丁力律师,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一些疑难复杂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凭深厚的法律功底及良好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2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