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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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无锡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丁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无锡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279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华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极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A预交),由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B
丁力律师,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一些疑难复杂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凭深厚的法律功底及良好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2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