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55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B于2005年6、7月自行认识,认识时因前夫生病去世,有一儿子A由其抚养,当时A同意双方共同抚养B,双方遂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A,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多次争吵,感情已被消耗殆尽,双方性格、生活习惯、观念差异太大,根本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儿子A由B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A辩称:为了孩子考虑,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A因前夫生病去世后与B甲于2005年6、7月相认,当时A曾告诉B其有一儿子C需要抚养,A同意与B共同抚养C,双方遂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A,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A由B的母亲帮助看管抚养,A与B出抚养费给B的母亲,近年,A到无锡与B、C共同生活时产生矛盾,A遂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李某与A自行相识恋爱、结婚,后又生育儿子A,应当说双方感情基础尚可,近年,A因未能处理好与B的儿子C的关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并升级,只要双方做事多从夫妻的角度考虑,相互体谅,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和好是有希望的,本院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A与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XX,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B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