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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无锡XX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秦志农与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秦志农。 委托代理人张凤篪、丁力(均受秦志农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16楼东区,(单位代码:74248795-4)。 法定代表人杭河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宇明(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777号,(单位代码:13621761-2)。 负责人周勇彪,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 原告秦志农诉被告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房产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滨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志农的委托代理人丁力,被告奕淳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明,被告人保财险滨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志农诉称: 一、涉案事实 (一)事故经过、责任及投保情况:2012年3月31日17时许,何依凡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在南湖大道590号门口右转弯时,遇秦志农驾驶无锡B39972电动自行车在南湖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逆行行驶,二车发生碰撞,秦志农受伤,经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左侧第8肋骨骨折”。该事故由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南长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志农负事故主要责任,何依凡负事故次要责任。苏B×××××号轿车系奕淳房产公司所有,已向人保财险滨湖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秦志农的第一次医疗及住院伙食补助费51404.72元已由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出具(2012)南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了何依凡的职务行为,该笔费用已处理清偿完毕。 (二)本案所涉事故损失及证据 1、医疗费528.7元。证据为病历2份、医疗费发票11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13天*20元/天) 3、误工费59332元(13个月*4564元/月)。证据为工资证明、完税证明等。 4、护理费7200元(120天*60元/天) 5、营养费1800元(90天*20元/天) 6、交通费200元 7、鉴定费1680元。 二、诉讼请求: 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上费用(含三者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奕淳房产公司辩称:对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长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奕淳房产公司应当按照责任认定书承担40%的责任。 被告人保财险滨湖公司辩称:对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长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责任比例上同奕淳房产公司。三者险保额30万元,不计免赔。人保无锡滨湖公司在交强险中已赔偿医疗费1万元,在三者险中已赔偿了11381.86元。秦志农提供的11张费发票,其中2012年7月31日和同年10月12日的4张发票共计133.6元无相应病历,不予认可。对秦志农提供的工资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误工费应当根据其实际误工期限来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是18元/天*13天,护理费50元/天*30天=1500元,营养费15元/天*90,交通费认可200元。 经审理查明,对原告诉称的被告无异议的涉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8月14日,本院出具(2012)南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秦志农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5090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共计51404.72元,由人保财险滨湖公司赔偿1万元,由奕淳房产公司赔偿余额41404.72元的40%计16561元。2014年6月5日,秦志农至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行左股骨远端内固定取出术,于2014年6月18日出院。 诉讼中,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秦志农损伤未达等级伤残;其误工期390天、护理期限120天、营养期限90天为宜。 经本院至秦志农所在工作单位无锡市雄伟精工机械厂调查,秦志农实际误工期限及误工费情况为:1、2012年4月-2012年7月没出勤,没发工资,2012年1月、2月、3月的工资分别为4462.24元、4277.64元、4365.24元;2、2012年若秦志农全年一天假都不请,理应得年终奖12300元,若请假满20天就没有此笔奖金;3、2013年秦志农未休事病假;4、2014年秦志农休了29.5个工作日,具体为:5月27日事假1天、6月3日去医院0.5天、6月5日去医院0.5天、6月6日-6月27日病假17天、7月1日事假1天、7月15日事假1天、8月8日事假1天、10月14日事假1天、11月27日事假1天、11月29日事假1天、12月2日事假2天、12月5日-12月8日事假2.5天;5、2014年公司改变了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分摊到每个月,每个月如果一天假不请,可得1125元奖金。秦志农因休了29.5天少拿了8296.875元奖金。对于秦志农在2014年的误工期,结合以上调查情况以及秦志农提供的就医材料,本院确定为21天(即5月27日至7月15日期间的事、病假天数)。 对双方有异议的涉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395.1元(528.7-133.6)。 2、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13天*18/天)。 3、误工费39903.3元[(4462.24+4277.64+4365.24)/3个月*4个月+12300+(4462.24+4277.64+4365.24)/3个月/21.72(每月平均工作日)*21(2014年的误工天数)+21/4*1125)。 4、护理费7200元(120天*60元/天)。 5、营养费1800元(90天*20元/天)。 6、交通费2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调查材料等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及按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予以赔偿。本案中,秦志农的责任比例为60%,奕淳房产公司的责任比例为40%。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保财险锡山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秦志农误工费39903.3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7303.3元; 二、被告人保财险滨湖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秦志农医疗费1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6元、营养费720元,合计971.64元; 三、驳回原告秦志农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含司法鉴定费1680元,已由秦志农预交),由秦志农负担689元,由人保财险滨湖公司负担1581元。人保财险滨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鉴定费直接给付秦志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英 代理审判员李琪霖 人民陪审员韩建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袁丽娟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人保财险无锡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丁力律师,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一些疑难复杂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凭深厚的法律功底及良好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2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