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硕民初字第0397-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系被告B委托代理人),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此款已由A预交),由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