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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丁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11民初649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B
丁力律师,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一些疑难复杂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凭深厚的法律功底及良好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2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