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11民初649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