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与A、B、C、D、E、F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05民初987号 原告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住所地徐州市XX驻地, 负责人A,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A,该支行职员,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诉被告A、B、C、D、E、F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