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与A、B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贾商初字第00745号 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诉被告A、B、C、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