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七星律师
周七星律师
贵州-铜仁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七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某,绰号“木子”,女,1986年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官舟村六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8日主动到沿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七星,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刑检刑诉(2019)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周七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宋某(化名张某,另案处理)和马来西亚籍人赖某(另案处理)建立了“云通讯”组织(2016年底改满星云网络平台),并设立“云某通”会员网站(网址:××)以及股东会员网站(网址:××),采用极差制、双轨制等方式发展下线,大肆进行传销活动。“云通讯”网络传销平台经营模式为:以公司上市后分享创业财富为诱饵,没有具体实物交易,要求加入者缴纳100元注册费,再缴纳700元(后涨价到770元)购买500报单币即可注册1单,成为普通会员;普通会员缴纳至少7700元购买报单币可成为股东会员。普通会员、股东会员均通过发展新会员形成不同的层级,以发展会员的层级数、下线会员人数来计酬返利,获得直推奖、五层以内的层碰奖、五层以外的点碰奖等动态收益。普通会员、股东会员通过将动态奖励所获得的电子币兑换成报单币,为其发展的下线报单后变现获利。

2015年2月,被告人冉某某经上线张某1(已判)介绍加入“云某通”网络平台,并注册成为会员。并通过组建微信群转发“云某通”的传销信息以及面对面推广的方式积极发展下线,先后发展了曹某(已判)、周某(已判)、汪某、吴某1等人。2015年11月,冉某某到越南下龙湾参加“云某通”网线平台组织的一周年年会,2016年11月又以165号大巴车队队长的身份到马来西亚吉隆坡参加“云某通”组织的两周年年庆,2016年12月又到香港参加“云某通”组织的大使委任仪式。被告人冉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人员50人以上且层级为27级。

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冉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

被告人冉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杨mou 、周七星提出,冉某某的传销行为与其他传销有区别,不限制人身自由,不会使被害人倾家荡产,冉某某是自首,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介绍信,通话记录,银行卡及流水信息,单向委托服务协议,大巴运输信息,金砖奖得主说明,五行币打击行动方案,到案经过,传销层级表,户籍信息,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2刑初998号刑事判决书,张某1一案卷宗;

2.证人周某、曹某、张某1、吴某1、汪某、项某、林某、蒋某、朱某1、刘某、姚某、应某金、黄某、董某、谢某、杨某、朱某2、何某、张某2、冉某1、冉某2、吴某2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8)电鉴字第4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依托“云某通”网络平台,以平台上市可分原始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冉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冉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冉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决定对被告人冉某某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周七星律师,贵州周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2013年执业至今,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铜仁
  • 执业单位:贵州周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6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