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龙律师
赵小龙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1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深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军、耿瑜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小龙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借条及被告对借款事实及关系的确认,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目前被告尚欠的款项。关于本案的本金,虽然借条书写的金额为50万元,但经双方的确认,原告预扣了被告1个月的利息7500元。但原告的该行为违反了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实际为492500元。关于还款,被告称其曾向原告偿还过相应的利息,但经本院询问其未能陈述还款的方式。原告对此进行了解释,称双方通过抵扣彼此之间的业务款项的方式扣减利息,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在结算信息中的计息月数(16个月,即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与双方借款发生时间一致,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对原告提出的结算并未提出异议。且经本院对双方银行账户的核查,未能发现被告存在向原告还款的记录。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对被告还款事实上的陈述,具备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对账信息,2019年7月6日确认被告的还款数额为110840元(20600+1128×80)。被告收到对账信息后承诺会向原告先支付10000元,后再向原告支付10000元。根据原告支付宝的流水显示,被告于2019年7月6日及29日分别给原告支付10000元。从上下文的联系而言,被告的表述是针对原告所称的欠款作出的回复,文义上与被告随后支付的款项与本案相关。但原告称该款项系用于偿还2019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的另外一笔20000元借款。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6月24日当日被告先给原告发送了一个案外人朱XX的账户,但无其他的信息反映该款项属于双方的借款。综合考虑双方除了本案借款外一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背景下,原告应对支付给朱凤滨的款项为双方之间另外的借款关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除该聊天记录外,并无更多的内容对原告的主张辅以说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被告于2019年7月6日及29日向原告支付的各10000元为本案的还款。由于双方之间所约定的月利率为1.5%,该约定未超出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则至2019年7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的本金为485742.47元(计算详见附表)。虽然被告未能归还款项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之下,被告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实属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偿还所欠的本金以及所约定的利息。

赵小龙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4403201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