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甘XX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甘XX参与犯罪的程度低,社会危害性小,参与犯罪行为时间短;3.被告人从小父母离异,家庭教育缺失,且是家庭的经济支柱。
查明事实
被告人甘XX与其女友孟X于2019年5月租住在深圳市龙华区。孟X在此处从事卖淫活动,甘XX通过网络为孟X招揽嫖客。具体方式为:甘XX以女性身份注册QQ号并加入多个QQ交友群,其通过QQ外挂在群里发送招嫖信息。有意向的嫖客会联系甘XX,添加微信好友后谈好交易细节,随后到甘XX与孟X居住的出租屋进行性交易。孟X卖淫所得用于其与甘XX的生活开销。5月下旬至7月初,孟X的朋友郎XX和潘XX先后来到龙华区从事卖淫活动并让甘XX帮忙介绍嫖客。郎XX租住在龙华区,潘XX租住在富XX2巷9栋311房,以上出租屋被两人用作卖淫场所。甘XX以同样方式帮郎XX和潘XX招揽嫖客并从两人处收取介绍费。
2019年7月13日,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龙华区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孟X(已行政处罚)与欧XX(已行政处罚)。随后在龙华区龙华街道XX附近抓获甘XX、郎XX(已行政处罚)和潘XX(已行政处罚)。经统计,甘XX从郎XX和潘XX处收取介绍卖淫的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甘XX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三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甘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判 决
被告人甘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