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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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X、孙XX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小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9〕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X原系翠竹外国语学校旧校区保安员,其在看守旧校区期间,发现旧校区综合楼5楼电脑房内有一批电脑,遂产生偷电脑卖掉的贪念。2019年6月初,被告人柳X联系了收废品被告人孙XX,二人商谈了偷电脑事宜。同年6月10日21时许,刚接班上岗的被告人柳X将旧校区综合楼监控主机关掉,随后被告人孙XX伙同被告人杨X、张XX、杨X从学校后门进到综合楼5楼电脑室。接着,被告人杨XX负责拆卸电脑室内仍正常使用的电脑,孙XX、杨X、张XX三人负责将拆好的电脑搬到一楼,并利用三轮车从学校后门将约30台电脑偷走。当晚22时许,孙XX将所偷电脑全部卖给被告人曾XX。同年6月12日9时许,柳X伙同杨XX、孙XX、张XX、杨X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再次将学校电脑室内剩余20台台式学生电脑、一套联想式教师电脑等物偷走,孙XX随后又卖给被告人曾XX。被告人曾XX在此两次收购电脑时,分别向孙XX支付了人民币1800元和1600元,之后将所收电脑卖到废品收购店,获利数百元。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盗共54台台式学生电脑(15寸)、一套音响功放、一台17寸台式电脑,总价值人民币5600元。柳X在此次盗窃中分得人民币1600元赃款;孙XX、杨XX、杨X、张XX每人平均分得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柳X、孙XX、张XX、曾XX、杨X分别已于同年7月20日、21日、22日、29日陆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XX于同年8月l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X、孙XX、张XX、杨X、杨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XX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柳X、孙XX、张XX、杨X、曾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柳X、孙XX、张XX、杨X、杨XX、曾XX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的涉案电脑数量和金额应为39台和价值3900元;被告人孙XX主观恶性小,涉案金额小,获利小,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孙XX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X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赃物价值小且电脑十分陈旧,被告人曾XX的销赃行为获利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曾XX从轻处罚判处五个月拘役。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XX、张XX、杨X、杨XX、曾XX退赔了被害单位深圳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柳X、孙XX、张XX、杨X、杨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XX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的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柳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XX、张XX、杨X、杨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柳X、孙XX、张XX、杨X、曾XX均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被告人杨XX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孙XX、张XX、杨X、杨XX、曾XX具有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的从轻情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XX获利小,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孙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曾XX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曾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柳X、孙XX、曾XX持有的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赵小龙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4403201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