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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利用37天黄金救援期,及时还原案件事实,使“强奸案件”得以撤案化解

发布者:陈爱宝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2日 5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接案

年后某个周末,同事来电,咨询涉嫌强奸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准备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看是否有取保候审的可能。

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同行应该知道,强奸罪属于重罪,对该类性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向来是从严惩处,能拘尽拘、能捕尽捕,且后期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因此,便告知同事,该类案件取保希望渺茫,若强奸罪坐实,至少三年以上,若当事人觉得案件存在冤屈或有重大争议,可以来所具体面谈。

当天下午,当事人女儿便风风火火赶到所里,经了解其父亲与“受害人”年轻的时候关系就很好,可能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介绍了案发前后一些相关情况。

听了家属的介绍,我们觉得案件可能存在争议,但现在时间紧急,最好尽快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家属也很信任我们,当即便签署了委托。

二、辩护过程

1.第一次会见

家属委托后,我们便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但是当事人可能碍于面子或者出于其他考虑,并没有如实告知我们,仅仅只是称与受害人只是认识,当天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且对方主动。

2.现场走访调查

会见结束后,我们便前往案发村庄走访案发现场:“受害人”家在村后,但左邻右舍离着较近案发时在夜间,如果非双方自愿,对方完全可以发声,左邻右舍肯定能听到。

此外,了解到本案“受害人”五十岁左右,一米六几,一百五六十斤重,而当事人今年61岁,身体瘦小,如果“受害人”反抗,不配合,性交行为肯定不能完成。

另外,家属反映其父亲经常偷偷打电话,因此我们建议家属尽快调取其父亲的通话记录。

基于以上,我们认为,家属说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可能较大。

3.调查取证

当天下午,其家属打印出其父亲使用电话的通讯记录,从通话记录情况看,两人之间相互电话联系频繁,大多是早上或者下午两三点钟,可能属于两人无外人打扰的时间,可以看出两人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村民关系,这进一步印证了我们之前两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猜测。

4.第二次会见

第二天,我们再次前往看守所。这次我们带着收集到的通话记录,要求其实事求是说明问题,只有这样才可能救自己。当事人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对我们和盘托出:承认与“受害人”存在情人关系。

我们分析,其此次会见所反映的情况与我们前期调查走访、取证后获取的情况是相符的,应是真实可信的,只是第一次会见时,当事人碍于情面,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避重就轻、没敢如实陈述。

5.提交法律意见

了解到基本的案件事实后,我们立即起草《关于建议贵院对涉嫌强奸罪一案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连同通话记录**一起交给办案检察官。

3天后,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当天从看守所释放。从我们介入到当事人释放,整整一周时间,也在我们常说的37天黄金救援期内。

三、办案体会

当前,强奸类案件依然是高发案件,虽然暴力型的性犯罪渐趋减少,但是熟人之间的性犯罪日趋增多

该类犯罪暴力手段不明显,且大多发生在约定的时空,除双方的言词证据外,基本无其他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性行为的发生违背妇女一方的意志。

一方面,增加了侦查机关的办案难度;另一方面,也使得相当一部分非强奸案件因案外因素的影响而被错误的认定为强奸案件。

在此,本人建议涉嫌该类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一定要第一时间(尽可能地在批捕之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37天黄金救援期之前)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

及时地收集、固定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能够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沟通,还原案件事实真相,防止案件被过早地形成有罪定论,影响后期的辩护工作。

同时,涉案当事人一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双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自己与被害方之间存在的一些特殊关系,避免不实供述错误的引导办案单位坐实强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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