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XX(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X、人民陪审员程传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孙志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