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9)湘042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十六万元。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部分认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