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员工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公司在每年春节期间均安排其放假20多天,且其亦领取了2018年2月当月的劳动报酬。对员工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当事人】
朱某,广东某陶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问题。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现朱某已明确表示A公司在每年春节期间均安排其放假20多天,亦领取了当月的劳动报酬,故朱某此节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朱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A公司在每年春节期间均安排其放假20多天,且其亦领取了2018年2月当月的劳动报酬。二审判决对朱某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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