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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能查到的产品一定是正品吗?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3次举报

2021年9月,刘某在张某开设的网店中,以23700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一部A品牌相机,商品页面标注有“未拆封全国联保”字样。收到商家邮寄的快递后,刘某在拆开快递时进行了视频录制和照片拍摄操作,发现相机有过故障和多处被使用的痕迹,后其委托A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购买的A品牌相机、镜头及其保修卡为非A公司原装产品,配备的充电器、电池为假冒产品。

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涉案网购合同,并让张某返还货款23700元,赔偿71100元。

张某辩称,可通过涉案相机的编码,在A公司官方网站查询到相关信息,足以证明该相机是A公司的正品。

刘某提交的鉴定证明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该鉴定证明中A品牌相机、镜头等型号、机身编号与涉案商品的对应信息相一致,鉴定机构亦确认涉案商品是否为原装正品需由A公司调查评定,刘某的举证足以认定涉案商品非原装产品。

张某提交的A官网查询信息仅能说明涉案商品A公司商品,而该商品可能存在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情况,不能直接得出涉案商品为原装商品的结论。因此,法院确认张某向刘某出售的涉案产品为非原装商品,张某在销售上述商品时称为未拆封的全新正品,属于对商品的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具有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网购合同,张某向刘某退还货款23700元,并赔付71100元。刘某返还购买的涉案商品。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本案中,张某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刘某可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对涉案买卖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结合撤销的法律后果,张某应向刘某返还货款23700元,刘某应将所购买的涉案商品退还给张某。张某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时具有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赔偿刘某涉案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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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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