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何XX与马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606民初244号
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高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马X,1965年2月28日。
原告何XX诉被告马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XX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马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诉称,原、被告1993年12月相识,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何XX。自2005年起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不允许我与异性多说话,查我聊天记录。2015年7月因被告怀疑我,她就打我,险些把我磕死。之后我从家里搬出去了。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但被告毫不悔改。综上,原告长期遭受被告家庭暴力,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马X辩称,原告系初婚,被告为二婚并带有一男孩何XX,双方自恋爱开始就遭到了双方家长的反对,经过双方共同努力才组成家庭。被告对原告感情深厚,为了家庭完整,愿意包容原告所犯过错,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3年底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孩,取名何XX。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且被告与前夫育有一男孩,在恋爱初期,原、被告的感情就遭到了双方家庭的反对,经双方共同努力才得以组建家庭。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自2005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双方家庭反对的情况下,双方结合实属不易。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难免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双方未能及时化解,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建立对家庭的责任感,只要多注重沟通,互谅互让,完全有可能和好,为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故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何XX与马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XX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