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保定XX医院医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D